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3.对本次出售的报废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需按照转让底价的50%(向下取整至万元)交纳摘牌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书》及安全协议,自《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18万元履约保证金。
5.受让方在签署《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书》并付清全部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本标的资产交接手续,本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本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后的所有保管、运输、储存等安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书》、退还标的物,否则,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扣除沈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反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7.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实施工程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合乎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实施工程,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送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别的条件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标的中特定种类设备:为防止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需要受让方在现场对其进行去其功能化拆解后,方可离场。
12.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勘查地址:辽宁省丹东市观海路189-8号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正大门登记处集合
查勘要求:带身份证原件,转让方安排车辆统一进港,服从指挥,遵守安全规定,自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1.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门座式起重机规格型号为:上海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造DM3530;20t-30m/35t-20m,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3.转让的门座式起重机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及相关手续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需按50万元交纳摘牌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及安全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扣除沈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同时受让方提供购置项目实施过程所需要的保险凭证。
6、在付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受让方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移交完成之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完成之后的所有与资产相关的保管、储存等安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并在交接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转运并承担全部费用(资产转运具体期限双方可根据详细情况协商)。
7、交易双方资产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资产转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等,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标的物的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所涉及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门座式起重机规格型号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港机厂制造M1033;10T-33M,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3.转让的门座式起重机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及相关手续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需按50万元交纳摘牌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及安全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扣除沈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同时受让方提供购置项目实施过程所需要的保险凭证。
6、在付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受让方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移交完成之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完成之后的所有与资产相关的保管、储存等安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并在交接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转运并承担全部费用(资产转运具体期限双方可根据详细情况协商)。
7、交易双方资产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资产转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等,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标的物的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所涉及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勘查地址:辽宁省丹东市观海路189-8号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正大门登记处集合
查勘要求:带身份证原件,转让方安排车辆统一进港,服从指挥,遵守安全规定,自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1.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3.橡胶充气艇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及相关手续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需按每艘0.2万元交纳摘牌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及安全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扣除沈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每艘0.1万元履约保证金。
6、在付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受让方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移交完成之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完成之后的所有与资产相关的保管、储存等安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需在交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转运,并承担全部费用。
7、交易双方资产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转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等,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标的物的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所涉及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勘查地址:辽宁省丹东市观海路189-8号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正大门登记处集合
查勘要求:带身份证原件,转让方安排车辆统一进港,服从指挥,遵守安全规定,自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1.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为准(每辆车单独挂牌、每辆车单价详见车辆处置信息表)
3.转让车辆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及相关手续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需根据转让底价交纳摘牌保证金(每辆车具体金额详见车辆处置信息表),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及安全协议,自《车辆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每辆车具体金额详见车辆处置信息表)。
5.受让方在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并付清全部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本标的资产交接手续,本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本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后的所有保管、运输、储存等安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退还标的物,否则,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扣除沈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反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7.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不保证车辆部件、备品完好及完整,不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功能使用,如需维修、维护、加油、加水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方及评估报告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车辆参数、行驶里程等数据及有关的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网络竞价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做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请意向受让方谨慎报价。
本次转让的车辆已经将违章记录全部处理完毕。车辆成交后,如再有违章记录(截止到车辆交接时间),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违章罚款、滞纳金、另外的费用及违章扣分问题。转让方不提供车辆违章记录查询结果,具体违章事实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为准。
本次转让的车辆年检及交强车船税由受让方处理,如有车辆欠费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一旦竞买成功,该车辆所欠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结果及责任。
受让方务必于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方可配合过户)。重新领取牌照后,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单》,根据《资产交接单》约定内容,由沈交所按车辆成交价给转让方打款同时原路无息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二手车交易税),重新领取牌照后交接车辆。
该批次车辆现有手续完备,如出现无法过户等特殊情况,交易终止,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11.受让方一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成交车辆,即意味着车辆交接已完成。由本车引起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受让方完全承担。
12.本公告等规定和文件,均作为合同(协议)的有效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项目在披露期间,有几率发生项目内容变更、中止、终结等情形,竞买人须自行关注沈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
14.交易双方车辆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受让方装卸、运输等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装卸、运输等,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5.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1.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为准(每辆车单独挂牌、每辆车单价详见车辆处置信息表)
3.转让车辆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及相关手续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需根据转让底价交纳摘牌保证金(每辆车具体金额详见车辆处置信息表),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及安全协议,自《车辆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每辆车具体金额详见车辆处置信息表)。
5.受让方在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并付清全部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本标的资产交接手续,本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本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后的所有保管、运输、储存等安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退还标的物,否则,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并于5个工作日内扣除沈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反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7.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不保证车辆部件、备品完好及完整,不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功能使用,如需维修、维护、加油、加水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方及评估报告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车辆参数、行驶里程等数据及有关的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网络竞价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做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请意向受让方谨慎报价。
本次转让的车辆已经将违章记录全部处理完毕。车辆成交后,如再有违章记录(截止到车辆交接时间),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违章罚款、滞纳金、另外的费用及违章扣分问题。转让方不提供车辆违章记录查询结果,具体违章事实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为准。
本次转让的车辆年检及交强车船税由受让方处理,如有车辆欠费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一旦竞买成功,该车辆所欠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结果及责任。
受让方务必于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方可配合过户)。重新领取牌照后,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单》,根据《资产交接单》约定内容,由沈交所按车辆成交价给转让方打款同时原路无息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二手车交易税),重新领取牌照后交接车辆。
该批次车辆现有手续完备,如出现无法过户等特殊情况,交易终止,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11.受让方一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成交车辆,即意味着车辆交接已完成。由本车引起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受让方完全承担。
12.本公告等规定和文件,均作为合同(协议)的有效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项目在披露期间,有几率发生项目内容变更、中止、终结等情形,竞买人须自行关注沈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
14.交易双方车辆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受让方装卸、运输等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装卸、运输等,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5.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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